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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减肥药,药物失效的合同纠纷

发布者:长沙邓普云|时间:2023年12月29日|714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王x系王x汗蒸馆的经营者,李x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。
2022年7月,王x认识了李x,李x及xx公司的工作人员先为王x腹部注射了“纤艺术外用保健液”,王x体重有所减轻。
随后,双方口头沟通,王x汗蒸馆与博雅公司合作,由王x汗蒸馆提供场地、xx公司提供技师及产品,通过导入人体皮下脂肪层的方式作“精雕秘方燃脂瘦”项目。王x、李x、xx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与部分第三人组建的“健康神奇天天瘦”微信聊天群里,推荐该项目,并告知体验价为198元。随后,王x汗蒸馆收取了含17名第三人在内共计28名客户支付的体验款11930元。同年8月10日至13日,在王x汗蒸饺y李x及xx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王x、黄xx等17名第三人及其他顾客共计29人,在每人腹部的皮下组织中注射了“纤艺术外用保健液”,部分人在注射当日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直接向李x方另行支付了套盒疗程费用。8月13日当晚9时许,王x与李x对账,就总的收入进行平分后,李x共计转给王x12938元。注射当日或次日开始,被注射者被注射的部位陆续出现肿痛、长脓包等症状,王x询问李x,李x称为正常反映,吃消炎药等即可消失。但此后,被注射者肿痛等症状均未消失,王x及17名第三人陆续就医,有的通过手术将脓包切除。第三人遂找王x汗蒸馆就赔偿事宜协商等,王x向17名第三人共计支付了医疗费65600元。王x汗蒸馆与李x、xx公司协商未果,遂诉诸本院。

另查明,xx公司为第三人及王x注射的“纤艺术外用保健液”,其产品说明书上载明:使用方法为“外用,取适量本品用于皮肤纤体部分,也可以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”;注意事项中载明“孕妇、皮肤破损者、开放性伤口,本品过敏者禁用”“本品为保健用品,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”。原告就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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