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长沙邓普云|时间:2020年12月19日|326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情:20XX年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相识,20XX年3月10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,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双方从认识到同居,原告方共收受被告方XX等若干。20XX年2月1日原告生一女孩王诗妍。原、被告没有共同共有财产,原、被告共同债务有向原告二哥的借款1500元。
法院判决: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所生女孩王诗妍由原告郑某抚养,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郑某孩子抚养费29XXX元;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郑某负担。
律师分析:我国婚姻法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,原、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。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原、被告所生孩子现处于哺乳期,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,应由原告抚养。孩子王诗妍尚不满1周岁,故抚养期限为18年。参照《20XX年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》,20XX年某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76.10元,被告应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9073.96元(8076.10元/年×20%×18年)。原、被告共同债务,第三人可另行选择性主张权利。